1.考试科目:语文、数学、外语、道德与法治、历史、物理、化学、体育与健康、理科实验操作。
2.具体分值:语文150分,数学150分,外语120分(其中听力测试20分),道德与法治80分,历史70分、物理70分、化学40分;物理、化学的实验操作考试成绩各按10分计入相应学科总成绩;体育与健康60分;
2.具体分值:生物40分、地理40分,生物实验操作考试成绩按10分计入生物学科总成绩。
自2023级七年级学生起,信息技术科目作为考核科目,参加由省考试院统一组织的测试,测试成绩不再计入普通高中招生考试总成绩。
(1)生物学、地理实行纸笔闭卷考试。2025生物学和地理科目答题卷将合并成一张8开80克纸的合卷,正面为地理学科,背面为生物学学科。
(2)信息技术学科实行上机考试方式,在生物学、地理考试结束后(6月17日)一周内完成八年级考生信息技术学科考试和九年级考生信息技术学科补考。有关考试各项工作的管理规定和要求将按省、市教育招生考试部门考试细则予以贯彻落实,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听力残障学生,经个人申请,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审批,符合标准要求可免试外语听力。听力免试后外语成绩折算方法由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今年淮南市继续全市统一组织网上阅卷。为指导考生规范答题,最大限度的避免考生在考试中出现各种无谓的失误,特提醒如下:
1.考试前,除必要的直尺、橡皮、圆规、三角板等文具用品外,必须特别准备好0.5毫米的黑色签字笔。
2.考生要仔细阅读答题卷(卡)上的需要注意的几点,并按需要注意的几点上的规定认线.考生的条形码由监考教师负责粘贴在试卷上指定的条形码粘贴区域内。考生要认真核对条形码上打印的姓名、座位号是否与本人准考证上一致,如有错误应立即向监考教师报告。考生务必要保证条形码的整洁和完整,不要在条形码上面和条形码周围写画。
4.注意书写用笔,在答题卷上作答必须用0.5毫米黑色签字笔,不得使用其他异色笔答题,作图题可先用铅笔绘出,确认后再用0.5毫米黑色签字笔描绘;英语客观题必须用合格的2B铅笔填涂。
6.答题时,必须用0.5毫米的黑色签字笔,在各题规定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字迹工整,不要写得太细长,字距适当、答题行距不宜过密。切不可答题错位、超出本题答题区域作答。未按规定位置答题,或将答案写在试题卷或草稿纸上一律无效,也不得将试题卷或草稿纸粘贴在答题卷上。
7.修改答案可使用橡皮擦,但应注意不可以使试题卷(卡)破损。禁止使用涂改液、修正带(含透明胶带)。
8.保持答题卷(卡)清洁,不要将答题卷(卡)折叠、弄破,严禁在答题卷(卡)的条形码上做任何涂写和标记,也不得在答题卷(卡)上任意涂画或作标记。
1. 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2. 考生在每科开考前40分钟(语文科目和英语科目在开考前45分钟)持准考证进入考场,按座位号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备查对。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
3. 考生入场,除书写蓝(黑)字迹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他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和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4. 考生领到试题卷和答题卷后,应在答题卷的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座位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题卷无效。
6. 开考十五分钟后不准入场(英语科考试6月16日上午7:45考生入场,8:20后迟到考生禁止入场),考试开始六十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7. 在答题卷的密封线外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题卷上做任何标记。在试题卷答题一律无效。
8. 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不准交换试题卷或交换答题卷、不准将试题卷、答题卷、答案、草稿纸带出考场。如身体出现不正常的情况,应立即报告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员。
9. 遇试题卷或答题卷分发错误及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10. 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1. 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2. 考生在开考前45分钟持准考证进入考场,按座位号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备查对。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
3. 考生入场,除书写蓝(黑)字迹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他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和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4. 考生领到试题卷和答题卷后,应在答题卷的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座位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题卷无效。
6. 开考十五分钟后不准入场(6月17日下午14:15考生入场,15:15后迟到考生禁止入场),考试开始六十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7. 在答题卷的密封线外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题卷上做任何标记。在试题卷答题一律无效。
8. 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不准交换试题卷或交换答题卷、不准将试题卷、答题卷、答案、草稿纸带出考场。如身体出现不正常的情况,应立即报告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员。
9. 遇试题卷或答题卷分发错误及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10.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注: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2025年安徽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务细则尚未下发,如有变化,按最新的要求执行。
1. 考生熟悉考场时间:九年级考生6月13日下午16:30-17:30;八年级考生熟悉考场时间另行通知。
3. 九年级6月16日上午英语考试,7;45考生入场,8:20分后禁止迟到考生入场;其余学科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开考60分钟后,方可交卷退出考场。
4. 6月16日和17日下午考生安全返校后,要及时向县教体局报告平安,特别要提醒学生及其家长按时获得成绩信息,按时填报志愿。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进入考点或考场(以下统称入场)安检工作,防范考生携带材等考试违规物品入场,维护考试安全和公平、公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考试工作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
第三条 参加上述国家教育考试的所有考生均应自觉接受安检,考生通过安检时不得携带手机等考试违规物品,考生通过安检后方可入场考试。
第五条 各省级教育招生负责组织、管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入场安检工作。
各级教育招生应协调公安、工信等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有关成员单位,对入场安检工作给予指导,全程协助处置突发事件。有条件的,可引入专业安检力量参与安检工作。
第六条 本规范所指的考试违规物品,是指影响考试公平和公正、影响考试正常组织实施、危害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以及考务规定明确禁止携带的物品,如手机、智能产品(智能手表、手环、眼镜等)、无线耳机等具有通讯功能的电子产品、无线电材、考试内容相关材料、管制器具等。
本规范所指的“智能安检门”,是指区别于常规金属探测门,可对特定外形和功能的物品如手机、智能产品(智能手表、手环、眼镜等)等通讯工具进行有针对性识别定位的门式安检装置。
第七条 省级教育招生应明确考试违规物品种类及安检要求。各级教育招生和考点应结合实际,细化完善安检提醒或指南,在考前通过多种形式,向考生、家长、社会和考试工作人员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包括考试违规物品种类、考生须提前进行违规物品自查并在考试当天主动接受安检、考生手机集中放置要求、建议考生提前到达考点时间等。
第八条 考点应结合场所空间、考场数量、考生规模等实际,在合理位置设置安检通道、安检区域和复检室。
第九条 考点要组建安检工作组,负责做好考生入场安检工作。要细化明确安检人员分类职责,根据考点“智能安检门”等安检设备数量、安检通道数量、考场数量、考生规模等因素,提前安排足够数量的安检人员,安检过程中各司其职,分类做好秩序维持、异常考生复检、监督检查等工作。要明确安排专门工作人员负责监督异常报警考生复检和检出违规物品考生的信息记录工作。
工作期间,考点应有1名副主考负责安检工作,在入口安检处全程现场监督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第十条 考点要设置考生入场“封闭式”专用通道,考生通过入口处安检后,要全程闭环通过“封闭式”专用通道直达考场。“封闭式”专用通道应视频监控全覆盖,“封闭式”专用通道途经的个别区域确实无法视频监控的,应安排工作人员监督考生不得离开通道、规范有序通行。
第十一条 考点应结合实际分设两条或多条“封闭式”专用通道,对安检正常考生和异常报警考生进行分流闭环管理。通道间应相对物理隔离,防止交叉。
考生通过“智能安检门”安检正常的,应通过“封闭式”专用通道直达考场;通过“智能安检门”提示异常报警的,考生应在专门工作人员全程监督下交出相关物品等处置后,重新通过“智能安检门”再次进行安检,结果正常后,通过常规“封闭式”专用通道直达考场。
第十二条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要求考生不得将手机带入考点或在考点入口处集中放置考生手机的实施办法。要在考点入口处设置手机集中放置区域用于放置考生手机,不得在考场、楼道等分散放置。考生须先将手机放置在指定手机集中放置区域后,再按要求进行安检。
第十三条 对于考点入口地处临街、交通流量大以及考点内有住校考生等情况,可因地制宜将手机集中放置区域设在考点入口内侧不远处,但应远离考场、外语听力播放室、司铃室等考试场所及重要线路,防止手机铃声、电磁辐射等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考试期间,手机集中放置区域要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值守,配备必要的防雨、防潮、防寒等设施并全程视频监控录像。要加强手机放置管理,安排工作人员引导考生有序放置和取回手机,必要时实行人员分流限流等措施,防止出现混乱、拥挤,避免手机错拿、丢失。
第十四条 考点应按照标准化考点规范和各级教育招生的统一部署,配置一定数量(含备用量)、性能可靠的安检设备,如“智能安检门”、手持金属探测仪等,用于安检使用。考前,应对所有安检设备进行检查和调试,确保设备运行状态良好,能够满足安检工作需要。
第十五条 使用“智能安检门”实施安检的,考前安装调试及使用过程中,要结合考点实际,合理选择测试及使用环境,确保设备安检功能不受周边金属物体、电磁环境等干扰,不受手机、智能产品(智能手表、手环、眼镜等)等物品通过时的位置高低、速度快慢、横纵切面等极端因素的影响,有效进行识别报警。要根据考试期间天气等情况,提前做好考试期间“智能安检门”的保障,必要时可使用安全绳、遮阳(遮雨)棚、备用电源等设施设备,确保使用时设备牢固稳定、功能正常、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 各地要结合实际,根据所使用“智能安检门”的结构、功能等特点,通过及时对“智能安检门”进行技术升级、安置脚部抬高装置等办法,实现对鞋底、脚部等部位在内的无死角安检,防止考生藏匿违规物品。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招生应在考前开展专项培训,组织考试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考试政策业务,熟练掌握安检设备的使用,熟悉安检流程、工作要求及突发事件处置办法等,根据考试项目管理要求、考生规模、考生进入考点的流量测算结果等,考前开展至少一次针对性模拟演练。
第十八条 教育招生和考点应联合公安、工信等部门,考前对考场周边花园、天台等位置隐蔽且适合收发无线电作弊信号的重点部位进行一次安全排查,同时,加强考点考前场地安全管理,通过安排人员加强巡逻、实时视频巡查等方式,重点关注和排查考前未经允许擅自进入考点和考场的可疑人员,必要时应及时通报公安机关联合依法处置。
考点封闭后,应安排工作人员对考场、卫生间、通道等场所进行全面检查,防止考生提前藏匿违规物品。
第二十条 考点应在明显位置张贴手机等物品集中放置要求、安检工作须知、考生注意事项、违规处理办法、安检区域安装有视频监控录像提示等,告知考生应主动配合工作人员完成安检工作,不得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 考点应告知考生在接受安检前须主动配合采取措施,自行消除随身携带物品对检查效果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组织考生通过“智能安检门”时,应保持合理通过速度,一次一人依次通过,防止通过速度过快、过慢、扎堆拥挤等影响安检的可靠性和效率。
第二十三条 考生通过“智能安检门”未提示报警的,前一名考生须完全走出门外后,后一名考生方可进入。考生通过“智能安检门”提示报警的,后一名考生需等待警报停止后再行进入。
第二十四条 对于发现疑似携带违规物品、提示异常报警的考生,应要求其作出解释说明并交出相应物品后,应再次进行人物分检,无异常报警后方可允许通过。
对于经反复安检后设备仍报警的,以及有其他可疑情形、无法正常安检的,应由两名以上与考生同性别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排查。有必要的,可安排在复检室进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考生声称是所携带书包、文具、衣服、腰带、雨伞等物品引发安检异常报警的,工作人员应全面仔细检查考生携带全部物品中是否藏匿手机等违规物品,防止遗漏。
第二十六条 使用手持安检设备的,应对考生进行全方位检查,顺序一般为从正面至背面,从上至下。检查包括头部、四肢、躯干、脚部等身体部位,应重点检查可能藏匿作弊工具的耳朵、腋下、手腕、腰部、脚部、鞋底等部位,以及雨伞、眼镜、皮带扣(内侧)、衣物(袋)、鞋袜、发卡、口罩等物品。
考生在安检时随身携带、手持的衣物等物品,应人物分开,全部依次安检,防止考生将手机等违规物品藏匿其中。
检查时,应尽量避免触碰考生身体。检查过程中一般要遵循同性检查同性的原则,在被检查人员没有异议的前提下,可以女性检查男性。禁止男性检查女性。
第二十七条 安检过程中检查出的考试违规物品,不得携带入场。疑似材或可用于实施作弊的物品应按当地教育招生要求进行处置。存在安全隐患的,应交由当地公安、消防等部门妥善处置。
第二十八条 通过“智能安检门”或使用手持安检设备检查出携带手机、智能产品(智能手表、手环、眼镜等)等考试违规物品的考生,要安排工作人员记录其姓名、所在考场、座位等信息并汇总形成重点关注考生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后及时提交考点主考。
考点主考应根据清单信息,督促提醒监考员(含考场监考员、流动监考员、视频监考员等)或增派监考员、视频监考员对相关考生进行重点关注,严防作弊。
第二十九条考点应严格按照本地考务管理办法和考生《准考证》中相关要求,对考生携带的文具进行安检。
第三十条 对于使用轮椅、拐杖、缠有绑带或打有夹板等考生以及申请残疾合理便利的考生,应在保证其安全的前提下,对其轮椅、拐杖等器械进行安检。
第三十一条 对于因身体特殊情况(如安装有心脏起搏器、金属牙具、使用助听器、孕妇等)无法使用安检设备进行检查的,应要求考生事先开具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及当地教育招生出具的审核材料,并由考点安排专人进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 考场监考员应使用手持金属探测仪等安检设备对进入考场的考生进行违规物品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对于已经通过安检并入场的考生,离开考点(考场)后,再次进入时应重新进行安检。
第三十四条 开考后,考点应根据“智能安检门”、手持金属探测仪等安检设备的类型、功能和工作需要,合理设置灯光、震动等报警模式,确保开考后不因设备声音报警影响考生正常答题。
第三十五条 对于拒不配合安检并对考点秩序造成影响,或对其他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考生,考点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安检过程中遇到其他特殊情况和突发事件,考点应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置。
第三十六条 各级教育招生、考点应建立健全安检设备的维护、定期检测、更新、升级等制度,认真总结安检工作经验,不断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三十七条 各地要统筹配置并用足用好现有设备资源,将“智能安检门”等安检设备在相关考试项目间统筹使用,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充分实现安检设备使用效益最优化。
第三十八条 鼓励各级教育招生采用信息化、数字化等手段,将安检异常报警数据与考点、教育招生考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对接,形成信息预警、重点关注人员动态跟踪等功能。
第三十九条 各地要将安检工作纳入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全局统筹考虑,在强化“智能安检门”已有的对手机、智能产品(智能手表、手环、眼镜等)等识别报警功能基础上,结合考试安全治理经验和已掌握的高科技作弊设备类型等,进一步扩大和提高考试违规物品的检出范围和检出效率,减少误报。
第四十条 各地要定期梳理总结安检工作经验,根据国家教育考试防范手机作弊工作要求及作弊工具花样翻新变化等特点,持续细化完善本地安检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四十一条 各考点应参照本工作规范对所有考试工作人员进行安检。除考点主考、副主考外,未经同意和备案,其他考试工作人员不得携带手机、智能手表(手环)等通讯工具进入考点。对于考试工作人员携带的手机、智能手表(手环)等通讯工具实行考点入口集中保管。省级教育招生可在参照本规范的基础上,制定针对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检要求。
第四十二条 确因校园占地面积大等特殊情况无法进行考点整体封闭的,可结合工作实际,使用警戒线、围栏等设备在考点内划定出一定物理范围、实行临时“封闭式”管理措施、在规定时段内只允许参加当次考试的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进出、全程有工作人员巡逻值守的考试封闭管理区域。划定考试封闭管理区域的,考试封闭管理区域等同视为考点。
第四十三条 对于安检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处置。
第四十四条 省级教育招生可结合本规范和各项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实际,制订补充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省级教育招生组织实施的其他教育考试安检工作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进入考点(考场)安全检查工作规范(暂行)》(教试中心函〔2021〕130号)同时废止。
1.考前40分钟(第一科为考前45分钟)考生持准考证、身份证在考场前门入口处排队等候,依次进入考场,在视频监控下的指定位置接受考试违禁物品检查。检查前,要求考生将所携带的违禁物品一律放在“物品存放处”。考生及所携带的规定范围内的考试用品通过检查后,方可进入考场。
2. 考试违禁物品检查原则上由女性监考员执行,禁止男性检查女性。主要检查考生携带物品和考生身体,对考生的身体检查顺序应由正面至背面,从上至下,检查的部位包括头部、躯干、四肢(含脚部)等,要重点检查有可能放置高科技作弊通讯工具的部位:耳朵、腋下、手腕、腰部(皮带扣内侧)、衣袋、鞋袜、口罩等。对考生佩戴的眼镜,须取下进行辨识。脚部安检出现安检报警时,须检查其鞋袜内侧。
3.如在检查过程中安检设备报警,监考员必须要求考生解释,敦促其交出相关金属物品,并存放在“物品存放处”。考生出示物品后,监考员须对报警部位再次进行检查,以防同一部位藏有两个以上禁带物品,直至确定无禁带物品后,方可让考生进场对号入座。
4.在检测中发现考生携带无线电收发装置(含手表、手镯、项链等佩饰类形式以及橡皮擦、钱包等形式的装置和配件)等违禁物品时,应立即收缴交考点办公室。考点收缴的无线电装置应放在远离考场的地方。
1.考试开始前的检查应采用“声音报警”模式,考试开始后的检查应采用“振动报警”模式。
2.所有考生要积极配合安全检查工作,对以各种形式阻挠或拒绝接受检查的考生,一律不准进入考场。必要时请公安人员协助进行检查。
4.对考生使用轮椅、拐杖、缠有绑带或打有夹板的考生,其轮椅、拐杖、绑带、夹板等医疗器械均应接受检查。
5.因身体原因,不能进行检查的考生(如装有心脏起搏器等),须有体检体检医院出示的证明。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对公务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依照《中国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的决定》 教育部令第33号 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第七条 教育、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或者市级教育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处理,省级教育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和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由省级教育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做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或者省级教育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或者省级教育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教育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做出决定的教育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报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设置,由若干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第六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第七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试罪定罪处罚。
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考虑行为人情况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2.对考生进行考前教育,教育学生做好个人防护,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有序进出考点考场;要学习《考场规则》《答题须知》等内容;强调端正考风、诚信考试;要求考生注意个人卫生和合理的休息,以良好的心态和体质参加考试。
4.关心考生生活,注重水、电、交通、饮食卫生安全。特别要照顾好体质差和有病的考生,对于确实不能坚持参考的考生,应做好思想工作,劝其停考。
5.每考点至少要安排一名带队人员。每科考前对没有及时入场的考生进行提醒、督促,使其尽快入场,并清点考生人数,及时向考点办公室报告。考生进场后,领队在考点指定地点休息,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喧哗,更不得离开考点。
7.考试结束后,带队领导和领队教师要与考生同车返回,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城区逗留,要教育考生不要接受虚假的招生宣传,积极慎重填报志愿。
8.考生领队工作由学校校长负总责,分管校长具体负责,领队人员直接负责。要确保考生往返交通安全、食宿安全,不违规违纪。